融资租赁公司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有何要求?
作者 |黄恩霖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前言
近期,我国多个地区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布了关于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其辖区内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规则、要求、标准等(含征求意见稿等草案文件,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设立要求)。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于2021年12月31日所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随附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和《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的有关内容来看,若果真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即未来我国监管部门将在原则上禁止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业务的话,那么各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出台的分支机构设立要求,或许将对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笔者借此文,对目前已经公布的部分地区分支机构设立要求进行对比、分析,也借此,对相关问题发表个人的意见,供业内同仁们参考、批评!
部分地区分支机构设立要求的对比与分析
(一)关于总公司资质/规模的要求
1.1 关于总公司存续/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期限的要求
序号
地区
要求
来源
1
海南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受理材料》
2
北京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2 关于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要求
序号
地区
金额
来源
1
海南
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受理材料》
2
北京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
河南
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1.3 关于总公司盈利情况的要求
序号
地区
盈利情况要求
来源
1
海南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受理材料》
2
北京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
河南
总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1.4 关于总公司合规记录的要求
序号
地区
合规记录要求
来源
1
海南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受理材料》
2
北京
公司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
河南
经营管理规范、无违规经营行为和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4
吉林
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5 关于总公司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等的要求
序号
地区
要求
来源
1
北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6 其他要求
序号
地区
要求
来源
1
北京
(1)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2)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河南
(1)应当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2)具有与分公司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熟悉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分公司负责人及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人员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3
吉林
(1)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2)具备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申请材料/受理材料的规定
序号
地区
申请材料
1
海南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保留单》复印件;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简历内容应包括姓名、担任职务、工作简历、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最高学历及学位等(附相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
河南
(一)《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表》;
(二)总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拟任分公司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总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总公司注册地省辖市金融局出具的总公司信誉良好、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意见;
(五)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
(六)拟设分公司营业场所情况材料。
3
吉林
(一)总公司申请书(应载明拟准入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总公司章程;
(三)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含可研报告);
(四)总公司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总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报告;
(六)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涉及公司公示信息;
(十)信用中国(吉林)报告;
(十一)总公司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报告;
(十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十三)总公司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十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六)授权委托书;
(十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地区所公布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吉林省的分支机构设立要求中,对于总公司(申请人)的合规记录要求,是最高的。从文义解释的层面来看,吉林省的上述要求不存在期限的限定,即要求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均须保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而北京市关于总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系上述地区中之最高者,要求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值得注意的是,除河南省外,其他上述地区,均未明确要求分公司具有熟悉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分公司负责人及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人员。这一要求,或许意味着,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需要有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同时配备合理规模的法律合规部门及人员。
期待、展望与呼吁的对比与分析
自央行发布《意见稿》后,我国融资租赁界、法律界有关人士,对《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笔者建议,目前《意见稿》尚不属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若果真如《意见稿》的规定,未来监管部门将在原则上禁止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业务的话,那么对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或许有必要对其在业务分布地区成立分公司这一个问题上,应当尽早作出相应的规划。
此外,目前,我国仅有少数地区,公布了其辖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要求。根据笔者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目前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不会直接受理外省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地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一般均会要求申请人(总公司)取得当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批准后,方可开展有关程序。
而正如前文所言,未来若原则上禁止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业务这一规定成为正式的监管法规规定,那么,为保证业务的合规性,融资租赁公司在其业务开展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将成为无法绕开的解决路径。为了使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尽早地对业务作出调整及充分地准备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同时也为了避免监管部门因自身 无法可依,或市场主体(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可循,进而导致相关事项、规划不得不被搁置,以至损害申请人(总公司)的相关权益等情况的发生,笔者在此呼吁,对于尚未出台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要求的监管部门,建议尽快地制定、公布其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设立要求,填补这一制度空白,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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