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洗砂行为的通知
临朐县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
蒋峪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洗砂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砂资源管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全县范围内采砂、洗砂等涉砂违法行为,县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蒋峪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特作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加工、收购、销售和运输。
二、凡非法开采、加工、收购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设备和现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场地。
三、严禁已批复的砂场超范围、超期限违规开采。到期砂场应立即停止开采,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撤出和拆除设备,处理完余砂,并恢复治理,达到验收标准。超范围开采或逾期不停止开采的,以非法采砂论处。
四、依法清理拆除洗砂点。对非法设立或超期限经营的洗砂点限期拆除设备,并恢复治理。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进行强力拆除;对弥河、石河、汶河等河流两岸非法设立的洗砂点非法排污、抬高河床、淤积河道的违法行为,联合水利、环保等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行为。对私采滥挖砂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扣采砂工具和设备,并作上限处罚。
六、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25号司法解释以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进行查处定罪。
(一)未经批准,无开采许可证或者超范围开采,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
(二)非法开采砂资源或者造成砂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
(四)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五)非法洗(存)砂点明知是违法开采的砂资源而予以加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六)参与非法采砂或者洗砂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以及曾因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砂受过处罚的;
(七)未经县政府公开竞标或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多次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砂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两年内多次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砂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七、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非法采、存、洗(机制)和运输砂资源的行为依法严处。
八、对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存在非法涉砂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为加强镇域内的砂资源管理工作,县镇村联合成立督察工作小组,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3460101,3466110,24小时接听群众举报。
临朐县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
临朐县蒋峪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