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新闻资讯 >>
合作媒体 >>
展会知识 >>
当前位置:首页 >

怎么可以错过(化州市环保局电话号码)化州市环保局长电话,


化州一洗砂场涉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现作行政处罚!

当事人:林柱宁。

住址:化州市平定镇岭下村委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8月16日我局接到群众来电投诉举报“平定镇洋坑村洗砂场的黄泥水乱排,污染村中环境”。2019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化州市平定镇政府干部对林柱宁经营的洗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检查发现。

经调查核实,林柱宁于2019年3月在化州市平定镇岭下村委会洋坑村洋坑石场内经营洗砂项目,砂场总面积约2500平方米,建有一条洗砂生产线,生产设备有锤式破碎机1台,一层振筛机1台,风火轮洗砂机1台,脱水机1台,板式压滤机2台,布带式压榨机1台,泥浆分离立罐1个,细砂回收泵1台,循环池4个(每个约60立方米),生产用水贮存塘1张(约2000立方米);生产机械有铲车1台,钩机1台,现有工人3人,投资额约100万,现在还未正式生产,还在断断续续试产中。该洗砂场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2019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化环听告字[2019]4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你逾期不申请听证、不作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治污效果完善,产生的废水通过循环利用不外排,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小,对违法行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停止了建设并清理平整场地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林柱宁经营的洗砂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以上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广东省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仙分社

户名:化州市财政局

账号:912718001203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化州市橘城北路500号(行政服务中心九楼906室)。

联系人:陈生。联系电话:7373131。

化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5日

注明:本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